矿山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1.企业事故内部报告程序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3.特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特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4.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2)事故的伤亡情况。(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5)事故的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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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掘进中凿岩事故及防范措施
凿岩机打眼时,常常会发生风、水管飞出伤人;浮石松动震落击伤作业人员;钢钎打人;盲炮孔伤人等事故。凿岩事故1.事故原因凿岩事故(4)放炮后要及时检查有无盲炮、残爆,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正确处理。严禁沿残眼打眼。(5)严禁打干眼。开钻时要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要先停风后停水,给水要适量,减少粉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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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应急救援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