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崩落采矿法及安全要求
崩落采矿法是随着矿石的采出,有计划地强制或自然崩落矿体上盘围岩充填采空区的采矿方法。在回采过程中,不需要划分矿房和矿柱,而是以矿块为单元,按一定的顺序进行连续回采。 崩落采矿法适用于地表允许崩落,矿体上部无较大的水体和流砂,矿石价值中等以下,不会结块,品位不高,并允许有一定损失和贫化的中厚和厚矿体。尤其是对上盘围岩能大块自然冒落和矿体中等稳固的矿体最为理想。崩落采矿法主要有壁式崩落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 1.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 (1)应在设计中规定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7)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允许回采下部矿层。 (8)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9)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10)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2.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和阶段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1)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2)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3)电耙道位于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4)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5)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6)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7)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要求 (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则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2)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过的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3)各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4)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4.分层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1)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2)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3)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4)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5)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6)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7)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8)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9)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须由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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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厌氧消化主要影响因素——污泥浓度
污泥浓度在实施气体发电的欧洲各污水处理厂里,特别是污泥中有机物的含量增加以后,污泥浓度下降到2.5%,污泥厌氧消化提高污泥浓度使消化池有机负荷在适当的范围,在消化池内种污泥充分存在的条件下,只要提高投入污泥的浓度,提高污泥浓度具有以下优点。随着投入污泥浓度的提高,表4-16所列为间歇试验的剩余污泥的消化。表4-16 剩余污泥的消化(间歇试验)② 投入消化池的污泥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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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和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有助于做到零伤害
现场发现存在危险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必须及时提醒他人并消除危险。必须立即上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隐患(1)工厂及施工现场都必须制定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制度。(2)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或发现隐患后,必须立刻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应制订快速、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措施,跟踪隐患处理措施是否有效,都必须报告并调查,并且必须在受伤或者事故发生的24h之内,向上一级部门及公司管理层提交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