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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一、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生活常识佚名2023-06-01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岩移、滑坡、滚石、地表塌陷、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威胁。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3m以上。

地下矿山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布置在含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层中,特别是在岩溶发育的地层的流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由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矿山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m;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场,必须使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有一个出口不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新出口时为止。

地下矿山

(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5)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地下矿山

(6)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备设施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安全可靠,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措施。

地下矿山

(8)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行要符合安全要求;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地下矿山

(10)有自燃倾向的矿井需安装完善的防火、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要符合要求。

(11)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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