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岩移、滑坡、滚石、地表塌陷、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威胁。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3m以上。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布置在含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层中,特别是在岩溶发育的地层的流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由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m;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场,必须使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有一个出口不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新出口时为止。 (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5)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6)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备设施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安全可靠,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措施。 (8)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行要符合安全要求;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0)有自燃倾向的矿井需安装完善的防火、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要符合要求。 (11)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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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进行浅眼爆破时,矿山爆破(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②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③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矿山爆破(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禁止进行露天爆破。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矿山爆破(6)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灯具点燃爆破器材。(7)电爆破时,矿山爆破(8)进行填塞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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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运输工作及安全管理
1.运输方式露天开采运输方式可分为人力运输和机械运输,大中型露天矿采场采用的运输方式主要有:自卸汽车运输、铁路运输、带式运送机运输、斜坡箕斗提升运输、斜坡卷扬运输、架空索道运输、联合运输(汽车-铁路联合运输、自卸汽车-斜坡箕斗联合运输)等。矿山运输公路通常具有断面形状复杂、线路坡度大、转弯多、曲线半径小、行驶车辆载重量大、密度高、运输量大和相对服务年限短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