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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也要合规入账,关键时刻可以降低税负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6

实务中,企业真实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并不能取得合规发票,比如企业从个人手中采购商品、劳务服务等,个人不愿意到税局**,导致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取得合规抵扣凭证,但是账务处理方面,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处理,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就要计入当期,会计入账不以是否取得发票为前提。

我们要遵循一个原则,企业做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报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两者由于有税会差异的存在,会计利润不等于税务利润属于正常情况,所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利润)等于会计利润总额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

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会计账务处理上,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就要入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总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的本期税后净利润期末需要继续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然后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本期的利润分配,包括分配现金股利,提取盈余公积等,本期的会计税后利润经过分配之后,留存与企业以留待后期分配的利润,就累计到了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

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没有取得合规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这部分没有抵扣凭证的成本费用。

实务中,很对企业为了方便,以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就选择不入账,这样操作,一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属于会计差错;二是关键时刻,可能导致多交税,这是问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税务上未分配利润由于存在没有取得合规抵扣凭证的成本费用的存在,导致被拉高,实际企业并未有那么高的未分配利润,即税务未分配利润虚高。

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在定价时,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第12条规定第一种情况,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被认定为转让的股权收入明显偏低。

净资产份额即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转让比例,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是历年累计的尚未分配的利润总额,税务机关一般认可是税务申报的金额,若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金额较大,转让收入确认为平价转股,0元转股,税务机关就不会认可,会调整其股权转让收入,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这个净资产份额来调整。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3条第四种情况还规定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不符合第一到第三种情况时,我们可以利用第四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税务上未分配利润虚高,就属于合理情形,怎么证明未分配利润虚高呢,就需要拿出业务真实发生的却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比如采购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记账凭证,注明身份信息的白条等。

通过这些证据证明税务上的未分配利润虚高,税务上的净资产份额虚高,证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理由,税务机关则无需调整转让收入,关键时刻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同时,税法上并未有未分配利润必须分红的规定,但是连续三年不分红,税务机关会发送预警通知。企业将没有取得合规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也及时入账,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则更能反映实际利润累计情况,企业可以做出说明,企业要将为数不多的利润留存下来,以待日后扩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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