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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发票能不能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17

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均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入账,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对于个人抬头的发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税前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实务中,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餐饮费,通讯费,打车费等,而取得的发票又是个人抬头的,员工拿着这些个人抬头的发票到公司可否报销,正常入账呢?可以凭个人抬头的发票入账,因为其业务实质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属于企业应承担的成本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完全可以报销入账。

但是,由于发票的抬头是个人,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又无法证明其不属于个人消费,无法证明其与企业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所以,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凭个人抬头的发票,税前扣除。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处理方法,开具为公司抬头的发票,比如出差期间的酒店住宿费,餐饮费,上下班途中打车费,销售人员通讯费等在开具发票时,直接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在公司名下。拿票到公司报销,公司正常入账,同时可以凭票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法,需要财务人员提前给业务人员做好培训,或严格约定个人抬头发票公司不报销。

第二种处理方法,按照实报实销补贴处理,员工依然拿个人抬头发票到公司报销,但是个人抬头发票不作为税前扣除必备凭证。而是将报销的金额作为补贴,发放员工,比如实报实销的通讯补贴,车补等,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但是需要注意,这样处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摘自: www.ws46.com

第三种处理方法,每月按标准直接发放补贴,无需拿票报销。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员工工资总额,不再纳税职工福利费。

企业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制度,按月发放员工,直接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凭员工工资单税前全额扣除,不必在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限额内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某些地区规定了一定补贴标准,标准内无需缴纳个税,超过标准就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具体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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