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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年终奖计算在内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17

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不超过合理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里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年前计提尚未发放的工资及年终奖是否计算在内?计算的工资薪金包括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吗?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又是否计算在内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年第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实质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恶意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偷偷税款为目的。

首先,这里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代扣社保和个税的之前的税前应发工资数额,其次由于每个企业的工资制度不同,计提的工资和实际发放工资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最终的计算基数不同。

年底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年终奖是否计入基数?

一般公司,本月计提,下月发放,对于年终12月份计提的工资,以及年终计提的年终奖,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实际支付给员工,则计提的工资及年终奖可以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尚未发放,则计提的工资及年终奖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同时也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比如企业在2022年12月份计提了200万的年终奖,但是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尚未实际发放给员工,则这200万的年终奖不能计入到福利费的扣除基数中。

计算的工资薪金包括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吗?

企业聘用的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否计算在内呢?

企业接受的外派劳务派遣员工所发生的实际的费用,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二是企业直接发放给派遣员工,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作为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基数。

同时,某些福利性补贴,可以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而不计入到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比如按月按标准固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等直接纳税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不再纳税职工福利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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