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常见8大误区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非独立从事的基于任职受雇关系而取得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的,与支付报酬单位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但是站在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劳务报酬以及工资薪金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范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均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收入。实务中,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报酬经常出现一些误区,而这些误区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误区一:只要支付劳务报酬就需要个人到税局**? 企业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需要提供发票或相关外部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与工资薪金的一大区别,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主要凭借工资单(降低风险,同时要留存签到表,银行支付凭证、用工制度、职工手册等备查)税前扣除。但是劳务报酬并非必须到税局**,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小额零星开支的,可以凭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这里的小额零星开支,指的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一般是指不超过500元。收款凭证需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付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误区二:到税局代开了发票,就无需为其申报个税? 个人提供劳务到税务局**,税局会代扣下增值税和附加税,但是并不会为其代扣个税。支付劳务报酬单位需要为其申报并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支付报酬方)如果不为个人代扣代缴个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款项的,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误区三: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含税(增值税)金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申报个税时,以不含税(增值税)金额进行个税申报,比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假设含税报酬为20000元,申报个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20000÷(1 1%)=19802元。 误区四:劳务报酬预扣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预扣率分为3档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不超过50000元部分,预扣率为30%,劳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减去扣除费用后的金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照收入的20%扣除。 误区五:同一项目,每月分多次支付,且每次均不超过800元,就无需预扣个税? 同一项目,每月分多次支付的,以一个月为一次,需要把一个月内分多次支付的报酬统一计算,扣除一次扣除费用,比如每月分4次支付,一次支付800元,一个月3200元,仅准予扣除一个800元,不能扣除4次。 误区六: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就无需申报个税? 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也需要正常按照劳务报酬为其申报个税,只是扣除扣除费用后,无需代扣代缴个税。若不为其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需要明白零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误区七:退休返聘人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兼职,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但是若退休返聘人员全职任职于企业,虽然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报酬性质属于劳务报酬,但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申报个税。 误区八:劳务报酬所得比工资薪金所得税负重? 同样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税款时,适用的预扣率可能高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阶段适用累计预扣预缴法,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适用3%预扣率,而劳务报酬最低预扣率为20%。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务报酬最终税负重,因为劳务报酬以及工资薪金均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全额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而劳务报酬按照全年收入额的8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共同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所以劳务报酬退税后实际税负要比工资薪金低。 误区九:取得劳务报酬不可以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 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的确不得扣除社保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但是汇算清缴时,若纳税人没有取得工资薪金,则相关扣除项目,包括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扣除,自己缴纳的社保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缴纳等其他依法确认的扣除项目,均可以税前扣除。多预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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