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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员工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22

实务工作中,企业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有实报实效,也有直接发放差旅费津贴,同时也有部分凭发票实报实销又额外发放差旅费津贴的形式。不同情况下,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这些补贴,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呢?

首先是凭发票或车票等实报实销的部分,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发票以及车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先取得的发票需要为公司抬头的发票,个人抬头的发票一般不得税前扣除。若取得的为专票,酒店住宿费专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但是餐饮费专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车票是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水路车票以及其他客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铁路车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凭发票,车票等扣除凭证全额税前扣除。

额外发放的出差补贴,是否属于国税发1994年89号文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需要进一步判断。实务中,住宿费,城市间的交通费一般均能够取得发票,实报实销的比较多,而餐饮费以及市内的交通费(比如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金额过于零星,实务中可能比较难索要发票,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一般会额外给予员工一定的差旅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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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差旅费津贴是否不征税,需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合理化,虽然政策中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税,且税务机关也并未明确差旅费津贴的具体数额,但是需要满足合理化的要求,一般每天的标准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标准。二是标准化(制度化),在合理的前提下,企业需要将标准制度化,制定企业内部报销制度和报销标准,明确不同级别员工不同地区(比如省内主管级别每天200元,省外每天300元)出差标准,并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具体补贴金额。三是关联化,有出差才会有出差补贴,需要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出差地区,出差天数等,差旅费津贴往往需要与出差所发生的实报实销的发票一起走企业内部报销流程。

满足以上条件的出差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以按照差旅费津贴处理,不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实务中,有些企业完全是为了避税,将原本属于工资性质的员工收入,分拆为差旅费津贴,以达到少交个税的目的。若仅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实际属于工资性质,比如每个员工每月均有,且金额相等,很明显是工资薪金性质,会给企业和员工个人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而言,会面临罚款的风险,对于员工个人,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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