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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交税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3-31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涉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历年累计下来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可以理解为两个步骤,先通过未分配利润派发股利,股东持税后股利追加投资。由于企业的股东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www.ws46.cOm)

若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分红个税。同时,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也属于股息红利分配,因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均属于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累计经营留存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归属于公司,分配给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所得税,因为可以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本身就是投资者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并非企业生产经营下来的经营成果,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年101号)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年第78号)文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相当于减按1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可以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符合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116号)的规定,以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对于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即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于法人股东而言,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先进行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又称为“送红股”,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不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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