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还是实发工资计算?
个人所得税按照扣除社保、公积金以及个税税款前的应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范畴,综合所得按年计算,按月或按次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为其预扣预缴税款,税款的计算按照应发工资计算。 应发工资又称为“税前工资”,是扣除员工个人承担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税前工资。扣缴义务人在为员工申报个税时,是按照应发工资进行申报,并非以工资条中扣除扣款项目(包括三险一金以及个税税款)后的实发工资进行申报。 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以及各种津贴补贴。在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中,比如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某些地区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标准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扣除标准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政策。再比如按照实际误餐顿数计算的误餐补助,出差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出差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这些津贴补贴实务中会放在工资条应发工资项目中,但由于某些优惠政策,这些津贴补贴中某些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所以就会导致企业为员工申报的工资并非完全等同于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的情况。 任职受雇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全员预扣预缴申报,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采用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止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即本年度截止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所取得的累计收入,比如4月份实际发放工资,5月15日前申报的累计收入(以老员工为例)为1——4月份的应发工资之和。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专项扣除指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大病医疗也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不过在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扣除,不可重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范畴,并入综合所得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10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总额,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是申报的应发工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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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发工资怎么扣个税?
由两家公司分别按照其在本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预缴个税税款,无需合并申报扣缴税款,再合并计入到综合所得收入计算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由扣缴义务人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两家公司分别按照从本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个税,无需考虑纳税人从另一家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每家公司均单独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扣缴义务人)采用累计预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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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为什么会是负数呢?
财务费用主要用来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汇兑收益等也是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只是计入到贷方,当财务费用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财务费用核算内容包括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是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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