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多家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享受不超过100万减半征收优惠吗?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拥有多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可否多家公司同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呢? 纳税人有多家个体工商户,年度汇算时,需要合并名下各个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仅能对合并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100万以内减半征收的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对于有多家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而言,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时,可以分别先享受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等到年度汇总申报时,再合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预缴税款时多家公司均享受了减半的优惠,预缴的税款会小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至次年3月31日之前办理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会面临补税。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比如甲名下有A、B两家个体工商户,A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年度预缴个税(500000×35%-65500)×50%=54750元,汇算清缴纳税调增10万,即A经营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B年度利润总额为70万,年度预缴个税(700000×35%-65500)×50%=89750元,汇算清缴纳税调减5万,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5万,年度汇总申报时,需要合并两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50000×35%-65500-(1000000×35%-65500)×(1-50%)=229750元。 年度补税金额=229750-54750-89750=85250元。 对于拥有多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汇算清缴时,需要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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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区别是什么?
资本化和费用化的主要区别是资本化支出计入到资产的成本,费用化支出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类科目,1、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成本,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化支出表面上是费用或利息支出,计入到资产的成本。资本化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研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相关支出以及构建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期间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资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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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是什么?
重置成本即重新购置产生的成本,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重置成本不是历史成本,是重新再购买一项相同资产付出的成本。重置成本计量运用与资产的盘盈。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按照现在时点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负债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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