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在什么时候能确认收入?
采用预收款方式进行销售,收到预收款时,账务上先计入到“预收账款”,等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时,才可以将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即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则(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分为五步法,第一步识别合同,第二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配至每一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负责”科目,若企业与客户已经签订了合同,产生了合同履约义务,则通过“合同负责”来核算,合同负责不强调是否提前收取了款项;而“预收账款”不以合同履约义务为前提,而以收到款项为前提,即在没有产生履约义务的情况下,提前收取的款项才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企业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根据收入的五步法确认原则,等到企业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取得相关商品(货物以及劳务、服务)的控制权时,再账面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账务处理上,收入的确认时间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并非完全一致,若收取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在确认“预收账款”时,账面上就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里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过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商品实际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合同中包含多个履约义务的,需要在履行了合同中的某一项履约义务时,即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就确认该项履约义务收入的实现。同时,企业需要判断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满足以下条件: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比如保洁服务);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的商品(比如在客户场地上建造办公大楼);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比如按照客户要求建造资产)。 对于先收取预收款形式对外销售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需要按照合同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以外的,均属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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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是什么?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以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合同履约成本是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各项成本支出,即其用途是归集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成本,并非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成本支出均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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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增值税税额单独计量,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价格中的增值税税额是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不含税价格对应的销售收入计入,(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销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增值税税额单独计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大部分情况)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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