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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100万利润怎么交税?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11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100万,在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10000×35%-65500=284500元。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征税方式。

经营所得以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后的税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通过会计利润,经过纳税调整处理后得出。由于税法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法认可利润,一般成为税务利润,以税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常见的调整项目,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及公益性捐赠支出(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据实扣除)。

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仅能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且投资者本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若投资者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表如下:

年利润100万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应纳税额=100×10000×35%-65500=284500元。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若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收入,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支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可以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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