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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什么是视同销售,如何理解?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14

视同销售是指业务本身并非销售行为,并未产生收入,但视同发生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上都有该概念,但是其适用的范围,视同销售的底层逻辑不同。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是以是否产生“增值”为前提,其本质是保证“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主要包括: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通过①②可以看出,委托代销业务中,委托方视同销售,代销方也视同销售,这样操作的目的是,对于两方主体,均有进项和销项,实际均按照增值额来缴纳增值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依然是为了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若不适用销售,发生货物的一方有进项无销项,造成当地税源流失,销售一方有销项无进项,在当地多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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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抵扣链条中,有进项无销项,为保证抵扣链条完整性,需要视同销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经过生产加工,均有增值,基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有增值就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⑥——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对外处理,包括作价出资,分配股东,无偿赠送,均需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应当视同销售,但是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性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以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以所有权属发生转移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自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关于企业处置自产所有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但是要视同产生收入。比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整个过程视同现将货物对外销售,再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账务处理上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发放福利时,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可以看出,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账务处理是一致的,比如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员工;而大部分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和会计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形成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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