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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酒水招待客户和送礼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方面有什么区别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15

企业外购酒水招待客户直接消耗,和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需要视同销售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企业外购酒水直接招待客户,和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账务上均计入“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增值税方面,外购酒水招待客户,比如宴请客户就餐时消耗,或KTV娱乐时直接喝掉,属于交际应酬范畴,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外购商品用于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购进环节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无需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外购酒水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也准予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的前提是所有权属是否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自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对于外购礼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般一致,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相等,不承担企业所得税,但是会影响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依据,限额计算依据均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础,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直接招待客户,消耗掉的酒水,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无需视同销售。

个人所得税方面,直接招待客户的酒水,不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作为礼品赠送客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过年过节,广告活动等赠送客户的礼品,均需要为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实际这部分税款是由企业来承担,且承担的这部分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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