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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不缴纳残保金?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19

国家征收残保金的目的并非为了收费,而是国家为了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和劳动权,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而采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企业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未按照法定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需要缴纳残保金,那么具体哪些情况下,无需缴纳残保金呢?

1、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残保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这里的缴费主体,实务中,也存在不少个体工商户,并未聘用外部员工,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经营活动,其规模较小,无需缴纳残保金。

2、在职职工总人数不超过30人(含)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18号)文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是2022年12月31日到期,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将该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3年,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3、按要求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达到规定比例则无需缴纳保障金。

在职职工总数为按照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 月末职工人数)÷2

年平均职工人数=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也需要包含在内。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一般无需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入到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入企业录用残疾人人数,需要同时满足:①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②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③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比如某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总额为100人,当地要求安置比例为1.5%,只要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不低于2人,该企业就无需缴纳残保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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