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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1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应扣未扣,另一类是代扣未代缴,两种情况下的处罚规定是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无论是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实务中,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一般不会忘记,但是企业支付兼职人员劳务报酬,有时会忘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其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支付股东分红时,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行政处罚时,不加收滞纳金。但是,若企业代扣了税款,并未按期解缴税款的,就需要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除了滞纳金,行政处罚还包括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即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对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不加收滞纳金,但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了税款没有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相当于企业占用了税务机关的资金),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税款,根据是否配合,以及配合程度,再看是否罚款以及罚款的多少(50%以上,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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