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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当月缴纳当月的,还需要计提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1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当月缴纳当月的社保,还需要计提至“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承担部门)”吗?可否上缴时,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呢?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短期薪酬。短期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短期薪酬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即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应当计提至“应付职工薪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

实际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次月支付工资时,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除了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外,计提社保及公积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更容易取数。在填列《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时,直接从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贷方发生额取数即可。同样,第9行“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也直接从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贷方发生额取数。若不计提,那么填列汇算清缴表时,需要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相关科目下设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中取数相加,增加了工作量,也容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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