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吗?
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支付的分包款不得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但取得合规抵扣凭证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是按照差额征税方式来预缴,支付的分包款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计算如下: 异地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进项税额-异地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预缴税款时,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这里的有效扣除凭证主要是指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就可以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为销售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但是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若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异地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机构所在地,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就需要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进项可抵扣凭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月末,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均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一步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回到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抵减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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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完全不同,不要滥用,引发税务风险
误餐补助是员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午餐补助是单位因不能统一供餐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将实行货币化,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照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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