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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3

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支付的分包款不得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但取得合规抵扣凭证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是按照差额征税方式来预缴,支付的分包款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计算如下:

异地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进项税额-异地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预缴税款时,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这里的有效扣除凭证主要是指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就可以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为销售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但是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若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异地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机构所在地,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就需要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进项可抵扣凭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月末,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均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一步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回到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抵减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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