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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完全不同,不要滥用,引发税务风险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3

误餐补助是员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午餐补助是单位因不能统一供餐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将实行货币化,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照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按月按标准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午餐补助,计入“工资薪金总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一并预扣预缴。

若企业存在“误餐补助”,则本企业肯定为员工统一提供了工作餐,比如自建免费食堂或统一外购。若企业没有实行统一供餐,则不存在“误餐”。

“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同一家公司一般不能同时存在,午餐补助是单位没有统一供餐而给予职工的货币性补贴,没有统一供餐,则不存在“误餐”。

“误餐补助”不可能人人有份,也不可能金额均相等,误餐补助是职工确认因公外出,无法回单位就餐按照实际误餐顿数和一定的标准计算的补助,则不可能所有员工每月均外出,且外出天数一样。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午餐补助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误餐补助前提是本单位有统一供餐制度,职工享受统一供餐,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且属于不能量化到个人的集体福利,不能量化到个人的非货币性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因公外出无法回单位就餐取得的误餐补助实际为不能享受统一供餐集体福利的补偿,自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午餐补助是进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直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即属于工资性质,自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将实际属于“午餐补助”的补贴按照“误餐补助”来操作,不并入工资薪金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除了需要补缴税款外,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将处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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