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需补税的个人及时办理汇算,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罚款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于2023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大部分纳税人已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领取到的退税款项,但也存在部分纳税人尚未办理汇算,其中就存在某些纳税人经过测算之后,需要补税有意不进行汇算。我们需要意识到需办理汇算补税而不进行补缴税款,将给个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大家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中,2023年度各地查处的未及时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而处以滞纳金、罚款的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清缴:①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②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③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对于第一种情况,已经预缴税款大于汇算清缴年度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即预缴的税款大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非常乐意去办理汇算,毕竟钱袋子里的钱会增加。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以及第三种情况,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小于年度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需要补税,就会有部分纳税人不乐意去汇算,不愿意往外掏钱,但税务机关有我们的数据,被税务机关约谈依然需要补税,还会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那么,哪些情况会导致纳税人需要补税呢?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缴税款时存在每年6万元基本费用重复扣除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个单位在为其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均按照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一年即6万元。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一个年度内基本费用仅可以扣除一个6万元,预缴税款时由于重复扣除,导致预缴的税款低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汇算清缴需补税。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2、纳税人存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税款时适用税率低于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税率 纳税人存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以及适用税率与并入综合所得后计算方法不同,即可能导致预缴税款大于实际应缴税款,也可能导致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以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例,预缴税款时,是由支付报酬方按次进行预扣预缴,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照20%减除,以每次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40%税率预扣预缴税款。 假设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每次均按照20%税率档预缴税款,但是并入综合所得后,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档超过20%,比如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达到50万,适用30%税率档,则预缴的税款低于实际应纳税额,汇算清缴需要补税。 3、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导致少申报或未申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比较常见。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受雇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忘记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支付报酬方,可能有意或无意的不履行扣缴申报义务。若纳税人到税局代开了发票,而支付报酬方未履行扣缴义务,更容易被查。 接受劳务方要求提供劳务的个人到税局**,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个人到税局**时,增值税及附加税税局直接扣缴,但个人所得税需要支付报酬方代扣代缴。实务中,接受劳务的单位和提供劳务的个人谈的价格一般为到手价格,即税后价格,那么个人所得税部分实际就转嫁给了接受劳务的单位,接受劳务的单位不愿意增加人工成本,就存在不为其申报个税的情况。 纳税人若经过测算,需要补税,建议一是看看能够享受的扣除类项目是否均已经扣除,包括7项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养老金缴存,自己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社保也可以作为专项扣除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扣除的项目;二是注意有些专项附加扣除,家庭成员发生的可以拿过来扣除,比如大病医疗,纳税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均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扣除;三是在保证能够享受的扣除项目均已经最大限度的扣除后,实际还需要补税的,就及时办理汇算补税,以免被查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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