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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企业对外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呢?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8

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资金,对外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否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法规定,一般非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实缴注册资本金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认缴注册资本。

那么,认缴制下,就会出现一种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金,此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认缴制下,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依然属于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就不存在出资瑕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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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由于还没有到出资期限,那么股东应缴资本额和实缴资本额之间则不存在差额,即还没有到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时间,此时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日,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和李某分别认缴30%和70%,以货币形式出资,最晚在2033年1月1日实缴出资额。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启动资金,向银行借款100万,年利率为8%。2023年发生的利息支出由于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没有限额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若到2033年张某和李某依然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实缴注册资本金,对外借款300万,此时实缴注册资金和应缴注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计算的利息支出相当于股东个人对外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200万对外借款计算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100万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同时,公司对外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还要看借款的对象,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向其他个人或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除了满足利率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债资比(债务投资:股权投资)的要求,比如金融企业是5:1,非金融企业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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