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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形成的税会差异,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呢?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9

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初始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就存在差异,入账价值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以及为使得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成本均计入到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而计税基础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收回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由于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创新,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导致初始入账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与计税基础不同。

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而且这条优惠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在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和税法认可的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金额一致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初始入账时的计税基础是会计账面价值的2倍。比如会计账面确认的无形资产入账成本为100万,则其计税基础为200万。计税基础实际就是税法口径的资产价值标准。

初始入账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这个差异在发生时,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初始入账时,账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没有涉及到损益类科目,所以初始入账不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账面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调整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以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由于初始入账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不相等,会计账务处理上,按照无形资产的可使用寿命合理的分摊方式计提摊销费用,税前扣除,比如每年计提10万元的摊销费用,这10万元的摊销费用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税法上按照加计扣除,每年可以扣除20万元,每年税法上和会计上扣除的金额均有20-10=10万的差异额,这个差异额一直存在,可以理解为永久性差异。并非使用寿命内前几年企业所得税前少扣除了,后几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总扣除额与会计一致,只是时间先后的问题,这才属于暂时性差异。

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的差异,虽然属于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按照准则的说法,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完全可以理解为是永久性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该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交易中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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