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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购进的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属于存货吗,如何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30

企业为了广告营销活动而购进的特定的商品,属于存货吗,购进时,是否需要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还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呢?

存货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发出商铺内、委托加工物资、在途物资、在产品等。

需要明确的是,存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消耗或出售,而这里的消耗是为了产出商品,商品是为了出售。企业购进的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比如化妆品公司为新产品推广活动准备的毛绒玩具伴手礼,其目的不是为了销售毛绒玩具,而是活动期间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费用范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账务上,计入“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具体账务处理为:

企业购进用于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虽然为一般纳税人但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环节价税合计数计入到销售费用,而无偿赠送环节,又属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企业多承担了视同销售对应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建议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商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商品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也为13万,实际并未承担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即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外购的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成本一般请款下是一致的,则一增一减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收入,同时调增成本,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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