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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3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由于办理了工商登记,很容易区分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容易混淆的部分,是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那部分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区分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扣除容易区分的办理了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

实务中,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包括“包工头模式”、“人机组合”模式、“承包承租经营”模式。包工头模式有自己的员工团队,承揽施工业务,包工头拿到的款项并不是全部归属于自己的经营成果,需要给团队人员发饭工资薪金等,不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人机组合”模式典型的例子,个人有运输车辆提供运输服务,在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依然属于经营所得。比如从事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将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方式运营取得所得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输取得的收入。

“承包承租经营”模式,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比如个人承包的企业食堂,自负盈亏,即使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来说,对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一般有团队,有人员开支的,自负盈亏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靠个人的体力、智力作为取得收入的基础,一般情况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范畴,按年计征,按次预缴税款,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支付报酬方在支付报酬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计算与并入综合所得后的计算不同,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以每次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的差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使用20%——40%预扣率。并入综合所得时,按照全年劳务报酬的80%并入综合所得收入总额,以综合所得收入总额扣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扣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以及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税率。

而经营所得按年计征,按期预缴,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完上年度汇算清缴,是自行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税率。

需要注意,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支付报酬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而生产经营所得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比如包工头模式下,包工头到税务局**时,虽然发票上代开的项目是“劳务费”,但是需要注意增值税中的“劳务”并不等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经过判断,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则无需为其预扣预缴税款,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则负有履行预扣预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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