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承担的房产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承租方实际承担的房产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需要看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是否为承租方。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即出租方,但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实际是采用受益人原则,大部分情况下,房产税的受益人是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即出租方,因为能够取得租金收入,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 ①产权属国家所得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②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得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单位纳税; ③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⑤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实务中,存在纳税义务人为承租方的情况,比如租用的国有房产,国有房产的产权归属于国家,但是由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来纳税,即由承租方来纳税;再比如产权所有人并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也由承租方来作为纳税义务人。 承租方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则属于其法定义务,税款可以计入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据实扣除,不产生税会差异。 实务中,大部分的情况是,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但出租方不愿意承担税款,而约定到手净租金收入,所有税款均由承租方承担,此时承租方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账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产生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增值税方面,承租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到税局**,若承租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租金支出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额外承担的出租方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水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为了能够更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满足承租方实际到手净租金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倒算出包含出租方应缴纳税款的租金,以该租金作为合同租金,开具发票,则出租方转嫁给承租方的各项税款,按照租金支出,实际支付的租金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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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新入职员工,扣缴个税时,1—4月可否享受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
员工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时,累计预扣预缴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那谁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止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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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退休人员按工资还是劳务缴个税?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若返聘退休人员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四项条件,由单位再支付报酬时预扣预缴个税,同样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范畴,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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