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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承租方承担的房产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4

承租方实际承担的房产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需要看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是否为承租方。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即出租方,但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实际是采用受益人原则,大部分情况下,房产税的受益人是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即出租方,因为能够取得租金收入,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

①产权属国家所得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②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得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单位纳税;

③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⑤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实务中,存在纳税义务人为承租方的情况,比如租用的国有房产,国有房产的产权归属于国家,但是由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来纳税,即由承租方来纳税;再比如产权所有人并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也由承租方来作为纳税义务人。

承租方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则属于其法定义务,税款可以计入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据实扣除,不产生税会差异。
摘自: www.ws46.com

实务中,大部分的情况是,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但出租方不愿意承担税款,而约定到手净租金收入,所有税款均由承租方承担,此时承租方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账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产生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增值税方面,承租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到税局**,若承租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租金支出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额外承担的出租方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水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为了能够更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满足承租方实际到手净租金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倒算出包含出租方应缴纳税款的租金,以该租金作为合同租金,开具发票,则出租方转嫁给承租方的各项税款,按照租金支出,实际支付的租金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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