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新入职员工,扣缴个税时,1—4月可否享受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
员工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本年度年度中间新入职的员工而言,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时,是按照本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月份数累计,还是按照当年截止本月累计月份数扣除呢? 累计预扣预缴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那谁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止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假设张某2023年4月份新入职甲公司,5月份取得4月份工资时,甲公司为其预扣预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扣除多少呢?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张某2023年度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4月份是换工作新入职到甲公司,此时,累计减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与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的乘积,4月份入职,5月份发放工资时,张某在本公司任职受雇月份数为2个月,可以扣除的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 还有一种情况,张某5月份取得的工资是本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比如张某前3个月并未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或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则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即张某5月份取得工资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5=25000元。 那么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累计扣除呢? 专项附加扣除不区分是否为纳税人本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一律按照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比如张某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扣除1000元,5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时,不管是否是本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甲公司在计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时,仅能按照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计算,即4——5月,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2=2000元。 但等到汇算清缴时,判断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数,与实际工作月数没有关系,而要看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月数。如果从1月份开始就满足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不管本年度实际工作几个月,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都按照12个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同样以张某为例,假设1——3月份张某没有取得任何收入,可以享受的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在1月份就符合条件,甲公司在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时,前3个月并未计入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全年甲公司为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9000元,汇算清缴时,实际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2000元,在本年度张某预扣预缴了税款的情况下,预缴的税款大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汇算清缴可以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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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奖励积分计入什么科目,税会差异如何处理?
1个积分在日后购买本超市商品时,销售奖励积分政策实际上是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那么奖励积分应如何账务处理,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若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购买商品时,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按照有关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驶该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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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承担的房产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承租方实际承担的房产税,需要看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是否为承租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存在纳税义务人为承租方的情况,即由承租方来纳税;缴纳房产税则属于其法定义务,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但出租方不愿意承担税款,所有税款均由承租方承担,此时承租方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到税局代开发票,若承租方为一般纳税人,租金支出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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