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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奖励积分计入什么科目,税会差异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5

企业为了促进客户重复消费,对于会员一般会有奖励积分的政策,比如商超每购买1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0个积分,1个积分在日后购买本超市商品时,可以顶1元使用。销售奖励积分政策实际上是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那么奖励积分应如何账务处理,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若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购买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上其他同类客户所能享受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即客户是否收益。

对于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企业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有关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驶该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选择权消失时,再确认为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奖励积分需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分摊交易总价,分摊的价款,先计入到“合同负责”(合同负责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等到客户利用积分消费或选择权消失(超市的奖励积分一般一年一消)时,再结转至收入。

举例:

2023年1月1日,某超市开始推行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计划,客户在该超市消费10元可以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再日后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当年度获得的积分,当年需要消费,否则作废。2023年1月份,客户消费100万,可获得10万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0%,该超市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该超市2023年1月份确认多少收入?

100万的交易总额需要在销售商品和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摊,奖励积分市场价格(含税)为10×90%=9万,销售商品分摊的收入为100÷(100 9)×100÷(1 13%)=81.2万;确认合同负责为:100÷(100 9)×9÷(1 13%)=7.3万。

增值税方面,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为:100÷(1 13%)×13%=11.5万。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2

合同负责 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

客户利用积分消费时,将“合同负责”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方面,积分抵减的部分,则作为商业折扣处理,按照扣除积分抵减后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发票时,将折扣金额和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

可以看出,按照最新的收入准则,积分部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分摊总价款,计入“合同负责”,而企业所得税上,并不认可,而是以不含税总价款确认为收入,那么对于跨年可以享受的积分,就会存在税会差异。

奖励积分发放时,会计上计入“合同负责”,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认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纳税人实际消费积分时,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税法依然不认可,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商场实施奖励积分计划,一年确认合同负责10万元,当年度客户消费积分8万元,剩余2万元次年可以继续消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10万,纳税调减8万。

新收入准则已经实施,对于某些业务新收入准则做了新的规定,比如可变对价,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并未跟着收入准则更改,新收入准则下,产生了一些新的税会差异,对于这些差异,具体应如何操作呢,一方面会计如何账务处理,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如何纳税调整呢,为大家推荐以下《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包含12类内容解读以及180个应用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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