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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平销返利是否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如何账务处理,如何交增值税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0

平销返利一般是指供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供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来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那么对于供货企业(一般是生产企业)以及商业企业而言,增值税应如何处理,账务上又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方面,对于供货企业而言,销售货物时,需要全额开具发票,实际返利时,再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国税函2006年1279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商业企业而言,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冲减“返利”当期的进项税额。

当期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这里的返还资金视同价税合计数,需要先以所购货物适用税率进行剔税。

账务处理上,对于供货方而言,新收入准则下,返利作为“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对外销售时不确认为收入,账面确认为“合同负责”。

可变对价是指价格不固定的部分,包括现金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或有事项的发生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22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供货方向商业企业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企业对外销售货物,达到返利条件,支付返利:

借:合同负责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对于商业企业而言,取得货物控制权并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外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获得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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