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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如何账务处理,税会差异如何调整?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1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货款而给予的价格削减优惠,新旧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有所区别,旧的收入准则,是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即全额法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引入可变对价的概念,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现金折扣不计入收入,而作为一项负债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22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比如某公司为了加速回款,给予客户2/101/20n/30”(1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1%折扣,30天内付款不享受折扣),该企业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客户90%会选择10天内付款,则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从总的金额中扣除2%的折扣,计入“合同负债”。

增值税方面,对于现金折扣是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因为现金折扣发生在对外销售以后,企业对外销售时,按照全额开具发票,具体折扣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新收入准则下,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对外销售实现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购货方实际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若购货方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低于估计,则将多计提的“合同负债”,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旧的会计准则账务处理一致,以扣除现金折扣之前的金额确认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而新收入准则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估计的现金折扣先计入“合同负债”存在差异,所以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而言,现金折扣存在税会差异。

对于存在现金折扣的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列《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第九项“其他”栏次进行调整,对于期末尚未收回货款的,调增收入,具体调增金额为合同负责确认的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需要调增“财务费用”,填列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下第十九项“其他”栏次。

新收入准则下,对于某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修改,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税会差异,具体应如何调整呢,为大家推荐《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该书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帮助财务人员完成从旧准则到新准则的过渡,同时书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结合实务案例能更好与实务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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