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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需要视同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以及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3

实务中,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促进销售非常常见,即企业将两种以上的商品一同销售,或销售一件大件商品赠送一件小商品,“买一赠一”也称为“捆绑销售”,其本质属于实物折扣。那么针对此类买赠销售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又应如何开具发票,账务上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买赠行为和无偿赠送存在本质的区别,无偿赠送是不为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的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而买赠行为中的赠送目的为了促销,为了取得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买赠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买一赠一”其本质属于实物折扣,那么发票应如何开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对于买赠行为,要想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发票上,需要注意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次。具体开票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将主要销售品和赠品按照市场价格分别填列两栏,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赠品的市场价格开具折扣额(负数)。比如某商场(一般纳税人)销售一件价值2000元的西装,赠送一条200元的领带,西装和领带的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00÷(1 13%)=1770元和200÷(1 13%)=177元。

开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第一栏西装对应的金额为1770元,第二栏领带对应的金额为177元,第三栏开具折扣额对应的金额为-177元,合计的金额为1770元,税率为13%,合计地价税合计数为2000元。

第二种开具方法,按照两件商品均打折销售(折扣销售)处理,一栏市场价,紧接着折扣额,以上面例子,2000÷2200=0.91,即相当于两件商品均打9.1折,第一栏西装对应的金额为2000÷(1 13%)=1770元,第二栏折扣额为1770-2000×0.91÷(1 13%)=-159.4元;第三栏领带对应的金额177元,第四栏折扣额为-15.9元,税率栏均为13%,价税合计数为2000元。

在新收入准则下,将商品和赠品打包销售,赠品如果满足可区分商品的条件,赠品需确认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那么买赠行为则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在确认收入时,企业需要将总收入在主要商品和赠品之间按照单独市场售价进行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交易价格。

以上面销售西装赠送领带为例,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装 1770×0.91=1610.7

主营业务收入——领带 177×0.91=1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8.3

企业所得税方面,与账务处理一致,不属于捐赠,无需视同销售,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售价)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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