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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租车协议价格如何约定?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5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私车公用的情况比较常见,有效利用私车公用,可以节约企业以及老板或员工个人的税负。那么私车公用,签订租车协议如何约定价格呢?0元租车是否可行?

老板或员工自用车辆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销售人员开自家车辆约谈客户,员工开自家车辆因公出差,老板开私人名下车辆浅谈业务等。对于此类私车公用的情况,某些企业并不签订租车协议,而是以发放车补的形式,弥补员工或老板的支出。直接发放车辆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情况下,并不划算,不利于节税。也存在一些公司0元租车,车辆的加油费,维修费约定由公司实报实销,此时报销的部分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车辆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并不建议约定租金为0元,一是0租金不符合市场规律,不公允,后期被税务局查到,可能会存在核定一个租金要求出租方补缴税款,特别是老板名下的一些豪车租赁给公司使用。其二,对于企业而言,也并未完全的利用好私车公用租金支出税前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私车公用属于企业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出租方(老板或员工)可以到税局**,500元以下的也可以凭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租金如何约定,需要结合车辆的价值使用年限等参考当期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报价,不得过高于市场价格,也不要过低于市场价格。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的规划下租车价格,以使得税负成本最低,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约定的租金低于500元的,可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处理,无需到税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按次不超过500元。

同时,个人所得税方面,租车给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减去规定扣除费用后的金额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20%。“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属于分类所得,不涉及预缴税款,产生纳税义务,按次缴纳税款,无需并入综合所得,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那么,若约定的租金不超过800元的,则无需缴纳个税。

对于员工将一般的车辆出租给公司,比如出差使用,完全可以约定租金在500元,此时,无需**,无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

当然若老板价值上百万的豪车,再约定500元的租金,就与市场价格差距太大,需要参考当地汽车租赁公司的报价,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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