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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7

不少会计人员将“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混淆,三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理解不清楚三者的具体内涵,可能会导致企业发票开具错误以及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增值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增值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实务中,存在纳税人收取了相关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发票的税率栏为“不征税”。

实务中,常见的此类不征税行为包括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环节、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代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征税的自来水销售等。

对于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虽然为不征税发票,但是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免税”是指特定项目虽然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但国家给予了政策优惠,允许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对外销售环节享受免税政策,其免税行为上一环节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常见的免税项目包括销售免税货物,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药品和用具、销售古旧图书、蔬菜的流通环节(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销售饲料;销售免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例如生活、医疗、养老、教育、文化相关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个人从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

实务中,“免税”和“零税率”容易混淆,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销项税额为0,但是零税率情形下,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正常抵扣,或者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比如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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