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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中的赠送行为增值税、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关键看这一点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8

企业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两个税种之间有没有相通之处呢?

实务中,营销活动中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偿赠送,二是无偿赠送,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先区分有偿和无偿的界限。

举几个例子,大家先体会一下,我们日常住酒店,酒店赠送的矿泉水、小零食,在结账的时候,酒店是按照住宿费一并进行相关处理,开具发票;我们去超市购买奶制品,一盒奶捆上一个玻璃水杯,买化妆品时,购买套盒化妆品赠送一个旅行装还会贴上一个赠品标签;再比如买房子的过程中,购买多大的房子赠送一个车位;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费赠送大米、粮油等。

以上这些例子,赠送活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以先取得大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为前提,这种赠送均属于有偿赠送,即买赠行为。有偿赠送,增值税上无需做视同销售,赠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那么什么是无偿赠送呢?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进店有礼,不管是否购买相关商品,进店就送你精美的小礼品,比如房地产开盘时,经常会搞这种活动,只要去售楼处看房,就会送你大米等礼品,这种情况,并不以买卖为前提,属于无偿赠送。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为什么增值税上有偿赠送的礼品无需视同销售,而无偿赠送的礼品需要视同销售呢?

增值税是链条税,环环征环环扣,若企业的相关赠送基于先购入相关的产品服务为前提,那么销售方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时候,就产生了增值,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了销项税额,抵扣链条就没有断裂,整个增值税的抵扣是完整的,所以有偿赠送,会通过销售主产品产生销项,无需视同销售。而无偿赠送,没有前提条件,没有对应的销项产生,所以,需要视同销售,来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成性。

再看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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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区分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无偿赠送属于捐赠,需要视同销售;有偿赠送,即买赠行为,捆绑销售,同增值税处理一致,依然无需对赠品单独做视同销售。有伙伴会疑惑,国税函〔2008〕875号不是明确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不是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了吗?

首先明确这不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按照公允价值(市场单独售价)来确认收入,比如主要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00元,赠品单独售价为10元,买一赠一售价100元,在这个买赠销售中,企业所得税认可的收入总额就是100元,而不是110元,将总收入100元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收入,不影响总收入金额,赠品并未进行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无需填列《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营销活动中的赠送行为,对于有偿和无偿的界限,在个人所得税中,也有相同的运用原理,客户基于购买相关产品获得的企业赠送的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存获利的无偿赠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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