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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按认缴资本确认实收资本、其他应收款,存在哪些会计和税务风险?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8

2014年公司法已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可以认缴出资,进行工商登记,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以及认缴期限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即可。那么认缴制下,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股东出资,或并未完全收到股东出资,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呢,按照认缴出资金额还是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确认“实收资本”呢?

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操作,为了使得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保持一致,某些财务人员,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确认“实收资本”,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X股东

贷:实收资本

首先明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注册资本或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所以,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以上会计分录是错误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缴出资额进行确认,而非认缴出资金额。

税务方面,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账面上确认了“实收资本”,就产生的印花税纳税义务。需要根据“营业账簿”税目,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即以前年度缴纳完印花税,后又发生增资时,按照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再缴纳印花税即可,之前已经缴纳的部分无需重复缴纳。

增值税方面,通过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计入到“其他应收款”,存在被认定为股东借款的风险,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规定,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被认定为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而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视同分红缴纳20%分红个税的风险。

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即等到企业实际收到股东投入款时,即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时,再确认“实收资本”,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溢价出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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