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认缴资本确认实收资本、其他应收款,存在哪些会计和税务风险?
2014年公司法已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可以认缴出资,进行工商登记,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以及认缴期限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即可。那么认缴制下,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股东出资,或并未完全收到股东出资,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呢,按照认缴出资金额还是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确认“实收资本”呢? 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操作,为了使得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保持一致,某些财务人员,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确认“实收资本”,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X股东 贷:实收资本 首先明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注册资本或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所以,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以上会计分录是错误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缴出资额进行确认,而非认缴出资金额。 税务方面,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账面上确认了“实收资本”,就产生的印花税纳税义务。需要根据“营业账簿”税目,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即以前年度缴纳完印花税,后又发生增资时,按照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再缴纳印花税即可,之前已经缴纳的部分无需重复缴纳。 增值税方面,通过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计入到“其他应收款”,存在被认定为股东借款的风险,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规定,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被认定为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而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视同分红缴纳20%分红个税的风险。 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即等到企业实际收到股东投入款时,即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时,再确认“实收资本”,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溢价出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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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大规模裁员,被裁人员将取得多少离职补偿金,是否需交个税?
那么被裁人员将获得多少离职补偿金,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支付的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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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中的赠送行为增值税、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关键看这一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增值税上无需做视同销售,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什么增值税上有偿赠送的礼品无需视同销售,而无偿赠送的礼品需要视同销售呢?若企业的相关赠送基于先购入相关的产品服务为前提,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依然无需对赠品单独做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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