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多少发票会判刑,虚开普通发票会被判刑吗?
不少财务人员以及老板会有一个误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额会被判刑,其实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额也会被判刑。那么具体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量刑的标准又是什么,是根据开票金额,还是税额呢? 虚开发票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即不管是自己作为开票企业,向他人开具,向自己开具(比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是本企业作为发票的接受方,接受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以及作为介绍人,介绍他人开具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呢,多少属于虚开的税税数额较大,多少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呢? 犯罪数额的认定包含3个方面,一是根据虚开税额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虚开税额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根据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第二个方面,根据“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比如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千元以上的,应依法定罪处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个方面“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实际是第二方面的延伸,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且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会涉及到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发票罪)。 这里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量刑标准分为开具发票的份数以及虚开金额。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达到4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虽然未达到上述的100份或金额达到40万元,但是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开的,也属于“情节严重”,需要量刑。 虚开普通发票量刑标准中的“40万元”是开票金额,并不是开票税额,以13%税率为例,虚开普通发票达到40万元,虚开税额为40×13%=5.2万。 由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有效的抵扣凭证(除了一些特殊列举的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虚开普通发票时,并未以虚开的税额或国家被骗税额为标准进行量刑,而是以开票的份数和开票的金额为标准。 虚开普通发票,虽然不能抵扣进项,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但是普通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利用虚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然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所以在立法上,对于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依然会被判刑。 金税四期下,数电发票已经在部分城市试点,很快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纸质发票将退出历史舞台。在系统里面,上下游是清晰可循的,假发票将无处遁形,虚开发票也将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合规纳税才是王道,再利用虚开发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偷逃税款,最终将害人害己,为大家推荐目前形势下,2023年新出版的《合规纳税》,包含涉税风险防范以及纳税筹划案例指导,可以作为一本建立财税思维的入门书籍,也可以作为一本纳税筹划的指导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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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支票的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相分离,印章的保管就不可以再由出纳管理,支票的审核职务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银行印鉴保管职务、企业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要相互分离,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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