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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合同负责如何理解?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6-0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中,新增加的“合同资产”“合同负责”“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会计科目,那么“合同资产”和“合同负责”如何理解呢,具体核算什么内容,具体应用于什么场景呢?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企业向客户同时销售了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A和B,合同规定交付了A之后,还不能收款,只有交付了B之后才有收款权利。那么,企业在交付A商品后,尚未获得无条件收款权,不能计入“应收账款”,而应计入“合同资产”。

所以,新收入准则中新增的“合同资产”实际是对应收账款科目作出的进一步增补,简单来说,“应收账款”代表企业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收款权利,而“合同资产”也代表收款权利,但是这种收款权利还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条件,即这种应收的款项不是干等着就能收款,还需要干其他事情才能收款。所以,从资产的质量上讲,合同资产弱于应收账款。

新收入准则,将原本由应收账款核算的部分款项,进一步划分,无条件收款权依然通过“应收账款”核算,有条件收款权则通过“合同资产”核算,“应收账款”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要承担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但是实务中,“合同资产”抢占的应收账款核算的能力并不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报出的财报看出,合同资产所占比重一般较少。

合同负责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负责是对“预收账款”作出的进一步增补。合同负责强调合同义务,即如果企业收取客户的款项构成待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那么则需要通过“合同负责”来核算,但是合同负责不强调是否提前收取了款项,产生了应收客户对价的权利且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也通过“合同负责”核算。

预收账款则不以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履约义务为前提,而以收到款项为前提。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收取到的款项通过“预收账款”核算,而签订合同之外,则需要通过“合同负责”核算。

可以看出,合同负责的核算范围比预收账款要大,并且合同负责抢占了原本由预收账款核算的大部分内容,实务操作中,合同负责抢占“预收账款”的能力要大大强于合同资产抢占“应收账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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