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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可否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7-05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可以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由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和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研发成功后结转至“无形资产”?

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是否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处理,需要判断企业是否可以控制研发成果。所谓“控制”是指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比如研发成果除了可以用于该客户,也可以用于生产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

若企业能够控制研发成果,账务处理上,研究阶段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年度终了结转至“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研发成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

若企业无法控制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不得用于其他合同,则发生的研发支出属于成本,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发生时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是新收入准则新增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不符合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将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以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或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履约成本”是一个过渡性资产类科目,归集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最终随着对外销售收入的确认,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摊销期一年以内的“合同履约成本”期末余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填列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

实务中,对于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研发成果是否可以控制,可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能够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企业应该按照无形资产相关规定,符合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最终结转至“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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