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销售款项、开具发票还是合同约定收款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哪个时点确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呢?不同业务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的设计规划,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呢?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收款之日,或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收款之日,若先开发票的,则以开具发票之日为纳税义务时间。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6月1日发出货物,合同约定6月30日收取全部款项,收到款项之后甲公司开具发票,但一直到7月15日尚未收到货款,甲公司也没有开具发票。那么,甲公司在办理第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申报这笔款项呢? 甲公司需要在7月15日之前办理第二季度纳税申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款申报该笔款项(申报为未开票销售额),因为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开具发票,但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6月30日,6月30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实务中,大部分企业是以是否开具发票,作为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的依据,这样操作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除了一般规定,对于一些特殊形式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以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以看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是不同的,同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方面讲究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强调权责发生制,这里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并不同。 以上5种特殊情况,若先开具了发票的,依然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针对不同的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某些细节上的差异,而企业恰恰可以利用这些差异来实现延期纳税,延期纳税也能起到纳税筹划的效果,一是延期纳税相当于无息获得了对应税款的贷款,比如延期1年缴纳50万税款,相当于一年无息使用了50万的贷款,以年利率8%计算节约了4万的费用;第二方面,延期配合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可以起到节约税款的作用,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为例,季度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就不得再享受免税优惠,企业有规划开票,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免税优惠。 再比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是否可以考虑将预收款改为押金,同样能够提前收到部分资金,但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实务中,更多纳税筹划技巧和方法为大家推荐这本《金税四期以数治税背景下的纳税筹划》,以当下金税四期大数据监管为背景,提供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重点税种下的200个纳税筹划实用技巧,实用性及可落地操作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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