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预付卡、充值卡中客户不会使用的部分如何确认收入
实务中,客户购买预付卡、充值卡后,并非全部都能实用,存在部分客户可能会放弃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权利,这种情况下,对于无需退回的预收款项应如何账务处理呢? 比如某理发店推出充值活动,充值500元,可以享受剪发6折优惠,该理发店日常剪发价格为50元,客户充值500元后,存在部分客户消费几次之后,忘记再使用该卡,或消费16次之后,剩余20元不再使用等情况。对于无需退回的预收款项一直挂在“合同负债”项下,还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确认为收入呢?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履约义务在未来,计入“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取得预收商品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合同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即企业需要利用历史经验等估计客户将要放弃的合同权利对应的金额,并且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已使用占比)比例确认收入。 举例: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022年甲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了1万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1000元,总额为10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3%(即30万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总计400万,那么该企业2022年应确认多少收入? 首先甲公司对外销售储值卡时,需要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客户实际消费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同时需要将预计客户将会放弃的合同权利对应的金额按照销售比例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需要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 30×400/(1000-30)=412.4万。 新收入准则下,更多业务账务处理,为大家推荐这本《新收入准则解析与行业应用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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