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新规来了!国家宣布:新发票管理办法施行!有哪些变化?
发票,又有新变化!国家公布了修订后的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多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调整。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1、明确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起施行。 2、将发票管理办法中的领购字样,更改为领用。 毕竟,2013年开始,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时候,不用再缴纳发票工本费了。发票免费领用制度下,再用领购来描述明显不合适。 3、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将电子发票纳入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1)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要大力推广电子发票。 (2)增加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内容,明确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等管理权限属于税务机关。 (3)禁止行为和罚则中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情形。 (4)增加单位和个人需合法合规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注意,根据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不仅会没收违法所得,还处以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1-5万,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5-50万,构成犯罪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印制发票事项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现行制度下,发票印制属于一项服务,早已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同时,批准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在2022年已经取消。因此: 第八条招标方式和发票准印证等字样消失: 第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确定”: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删除相关处罚规定:“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5、对跨省印制发票进行优化 6、发票领用所需材料、关联项发生变化 明确设立登记证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种类、数量和领用方式,不仅与经营范围和规模挂钩,还与风险登记挂钩。 提醒大家注意:增加风险等级作为发票核定的判定依据之一,是在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也是金税四期即将到来的体现,此举将大幅提高发票核定的精准性。 7、盖章变化:明确只有开具纸质发票,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后收到电子发票,再也不用纠结到底要不要盖章了。 8、删除了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等表述 因为电子数据已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当下,相关发票的领用、缴销数据在税务信息系统中都有存储,已无需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 9、发票保存:不再有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这算是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是适应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体现。 10、增加纳税人需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的描述 身份查验,可以说是推行电子发票的前提,它不仅是税收实名管理的措施,更是未来金税四期智慧税务基石之一,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还删除了一些明显陈旧过时的内容,诸如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等。 同时,由于删除了部分条款,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法条序号发生了变化,比如原来大家常用的虚开发票是按第三十七条处罚,现在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这个在相关文书制作中,需要多加注意。 以上10个变化点虽然看起来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但是总结一下的话也是很好理解的。总体而言,本次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是: 1、增加了电子发票及相关内容和事项、身份查验内容、风险等级内容。 2、废除了发票领购簿、发票准印证、发票保证金、发票登记簿、发票情况核对卡、发票保存期满销毁等内容。 3、将“领购”修改成“领用”,部分涉及纸质发票的描述上将“发票”改为“纸质发票”(第二十五条)。 4、批准发票印制单位改为按政府采购确定发票印制单位。 5、优化了跨省印制发票流程。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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