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承诺一年包退”如何账务处理?
实务中,企业对外销售货物,经常会有一定期限不满意包退的条款,新收入准则下,对于此类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有客户实际退货时,再冲减收入,冲减成本,还是在收入确认时,就要估计出预计的退货率,确认为“预计负债”呢?新收入准则下,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呢? 新收入准则下,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需要结合历史退货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估计退货率。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计入“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方面按照全额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等到客户实际退货时,再开具红字发票。 结转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计入“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即扣除退货部分结转成本,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收退货成本=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可以看出,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直接计入到“主营业务成本”了,比如销售家电,约定一年不满意包退,退回的家电,可能已经使用过,自然有价值的减损。 同时,需要注意,企业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问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举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4年5月1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 20%。 在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23年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 2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1-20%)=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5000×(1-20%)÷10000=160 应收退货成本 40 贷:库存商品 200 2023年12月31日,对退货率重新估计(20%→10%):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 2024年5月1日乙公司实际退货200件(低于估计退还5000×10%=500件),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400÷1000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500×13%÷10000=1.3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合同义务结束预计负债余额全部冲减掉) 主营业务成本 12(300×400÷10000) 贷:银行存款 11.3 应收退货成本 20(冲减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 15(300×500÷10000) 需要注意,新收入准则下,根据历史经验进行会计估计,确认了预计负债,但是企业所得税上,是全额确认收入,全额结转成本,也就是等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计提的预计负债部分,需要纳税调增收入),对于确认的“应收退货成本”也需要纳税调增(调增成本)。 新收入准则下,不同业务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又存在哪些税会差异,如何纳税调整,为大家推荐这本《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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