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5%——35%。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将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头上,确定每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就等于合伙企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将这个余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比例或平均分配的比例)分摊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如果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的,确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月或季度预缴经营所得个税,填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A表),预缴个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合伙企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减去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的余额,乘以该合伙人分配比例,再扣除该合伙人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包括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一年扣除6万),纳税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以税前扣除。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本季度需要预缴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本年度已缴税额 次年3月31日之前,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填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注意,如果合伙人没有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填列相关信息税前扣除。 如果纳税人在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需要进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将从各处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并,如果出现减除费用等重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合并各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预缴税款低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的,需要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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