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报酬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为其办理预扣预缴纳税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40%预扣率。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是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照收入的20%扣除。同时需要注意,这里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同时纳税人承担的附加税费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从收入中扣除。 举例: 张某给甲公司介绍一笔业务,取得佣金收入30000元(含税),张某到税局**,缴纳增值税297.03元,附加税费20.80元。甲公司需要扣缴多少个税呢? 收入=30000-297.03-20.80=29682.17元,预扣预缴个税税款=29682.17×(1-20%)×30%-2000=5123.72元。 个人取得佣金收入,到税局代开劳务发票时,税局代扣代缴下增值税和附加税费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需要由支付报酬方进行扣缴申报。 需要注意,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与一般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方法不同,采用的是累计预扣预缴法,即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同种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是以不含税的收入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截止本月在本单位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是指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扣除,附加税费就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举例: 张某是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2023年1——3月取得佣金收入(不含税)分别为2万元、3万元和4.5万元,张某1——3月需要扣缴个税为多少(不考虑附加税费)? 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25%)-5000=7000元; 预扣预缴税额=7000×3%=210元; 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00 30000)×(1-20%)×(1-25%)-5000×2=20000元; 本期预扣预缴税款=20000×3%-210=390元; 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00 30000 45000)×(1-20%)×(1-25%)-5000×3=42000元; 本期预扣预缴税款=42000×10%-2520-210-390=1080元。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范畴,以扣除20%减除费用后的收入额(保险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先扣除20%减除费用再减除25%的展业成本,)并入综合所得收入总额,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年度需要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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