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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注意!12月31日前,这项费用需要完成补缴!否则,加收滞纳金!

财税会计学税2023-12-06

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多地也曾发布过相关执行性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用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社保费,补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如今,距离2023年12月31日,还有20几天的时间,在这里提醒享受了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企业注意: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完缓缴的社保费,否则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我们发现,部分地区已经发布相关提醒,比如天津:

明确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年底,同时提示大家注意: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

由于各地具体截止时间不一样,享受了社保缓缴的企业应密切注意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在当地截止日期之前,补缴相关费用。

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免收滞纳金,但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2024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由于可能会发生各种突发、意外情形,导致补缴费不成功,在这里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及时完成缓缴的社保费用的补缴事宜。

具体如何补缴呢?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相关社保费的补缴事项。具体社保申报和缓缴补缴操作参考如下(以上海为例,各地或有不同,实际以当地规定为准):

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找到“我要办税”,然后点击社保费办理-单位社保费申报。

2、进入单位社保费申报后,选择单位编号、社保经办机构,点击查询。系统会显示:费款所属期、险种、应缴费额合计等信息。企业选中要申报的行次,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注:同一批次的社保费需要同时进行申报,选中一条后,系统自动将此批次其他的险种同时选中。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相关险种信息,社保经办机构会在缓缴到期前传递到税务部门。

3、在“单位社保费缴费”界面,“已申报未缴款”的,在操作栏会有“缴费”按钮,点击即可进入缴费界面。在缴费界面核实金额无误后,选择缴款方式,进行付款操作即可。

缓缴期满补缴操作:

企业进入上述相关模块,选择费款所属期为缓缴终止月份(2023年12月),点击查询,系统会带出缓缴费款信息,按上述步骤申报、缴费即可。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各地具体操作可能不同,有的地区是通过当地的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缴费管理-阶段性缓缴补缴申请相关模板,进行相关操作。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建议大家核实好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缓缴社保费的缴费事项,避免产生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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