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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变了!多地发文明确:申报缴费流程调整!2024年1月1日执行!

财税会计学税2023-12-26

社保又有新变化,北京、河北等多地发文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具体有什么变化?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一、社保费申报缴费流程变化

1、先前,用人单位需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社保费,然后根据两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调整后: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以北京为例,具体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如下图所示:

注1:各地发文的内容,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或执行时间,可能有一定差异,具体以当地政策文件为准。

注2:社保登记、权益记录、社保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人社、医保部门办理。

简单来说,就是把申报和缴费两个事项合二为一,原来是在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然后到税务缴费,太麻烦了,现在统一到税务申报、缴费,简化流程。

2、申报缴费时间变化

(1)用人单位: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

(2)灵活就业人员: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可采取自行缴费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批量扣款的话是每月8日进行批量扣款。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社保申报缴费时间有所不同,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为例,北京是每月10日至25日申报缴费,江苏、河北等地是每月25日前申报缴费,上海是每月15日前申报缴费。大家需以所在地发布的通知为准。

3、缴费基数

本次调整不涉及缴费政策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现行计算方式确定,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但是,以后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以及202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月报应缴未缴、新增员及职工缴费工资上调产生的补缴、灵活就业新增参保登记,都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了。

4、缴费渠道和缴费人权益影响

本次调整并不会影响缴费的便利性,大家依然可以通过多种线上、线下渠道进行缴费。同时,信息共享机制下,也不会影响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二、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这次调整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税务部门可以充分实现个税、社保、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数据的分析比对了。

如果企业的社保、个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或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但总体来讲,本次调整只是优化调整了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流程,并未涉及社保征管的基数调整、追欠查处、记账稽核、争议处理等核心职能。

但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注定也是暂时的,社保征收的核心职能终究会一点点转移到税务,税务代征模式注定只是个过渡,税务全责征收模式才是未来。

什么是社保“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呢?大家如果有关注的话,应该会发现:广州已经开启了这种模式。

依据广东发布的《广东省社保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社保费的缴费登记,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审核核定,追欠、查处、稽查,记账,以及与上述事项相关争议处理等都由税务部门负责。

这就是社保的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在税务全责征收模式下:

税务局掌握了社保征缴的全部核心职能,也掌握着个税、企税、社保相关的缴费数据,职责和数据都有了,再配合税务强大的稽核能力,下一步能做什么其实已经很明确了。

上述内容的详细解读大家可参考:

三、提醒企业注意,6种情形最好不要再有了!

在上述调整和大的社保入税背景下,我们建议企业注意以下6种情形,最好不要有了:

1、给员工缴纳社保时,按实发工资申报缴费基数,而不按应发工资申报。

2、无论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是多少,都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申报缴纳社保费。

3、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和提成,以及符合条件的津贴、补贴、加工工资等不计入社保的缴费基数。

4、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恶意拆分工资,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5、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6、不与员工签订合同,或通过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逃避社保缴费义务。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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