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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大额居间费支出,居间人又不愿意到税局开票,如何解决呢?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在日常经营业务中,经常会用到一些人脉关系资源来牵线搭桥,促成一些交易。对于利用的这些人脉资源,企业一般会给予一定的报酬,而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这个行为,本质属于提供居间服务。由于居间人的某些特殊身份或其他原因,居间人并不愿意去出面到税局**,这就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没有发票,如何入账,税前扣除呢?

对于某些行业,每年发生的居间服务费金额较大,居间人(介绍人)又不原因明面上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更不愿意到税局**,这样就造成,企业实际发生的,原本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居间服务费,由于没有合规的抵扣凭证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某些企业干脆就不入账,或则由老板个人出这笔资金,这样实际是企业多缴纳了税款。如何破解这个问题呢?

居间服务的本质是介绍,促成交易,属于中介服务,企业找居间人合作的目的,自然明了达到交易。转变一下思维,从其目的入手,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市场推广而付出的成本。那么可以转换居间服务的业务模式,将居间服务外包给市场推广公司,市场推广公司与本企业签订推广服务协议,本公司支付报酬,市场推广公司来开具发票,供本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摘自: www.ws46.com

对于常见有居间费支出的企业,市场推广公司可以由自己来设立,从本公司拨出去两三名员工到市场推广公司,实际的居间人可以任职与市场推广公司,从市场推广公司领取工资(可以进行设计规划,基本工资 业务提成 年终奖等),也可以设立为市场推广公司的隐名股东(若由于身份原因,不方便显名),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通过工资或利润分红的方式的将原本属于居间费的支出拿回家。

这个市场推广公司可以选择成立在税收洼地,最好利用当地的税收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最好能利用到核定征收,将市场推广公司在能够向外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承担的税负还比较轻。

基本架构搭建好之后,就需要做到业务合规真实,证据链条完整。既然做成市场推广,证据链条要做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推广合同,二是推广费发票(广告费发票),三是支付凭证,四是推广的文案等,五是定期推广的证据,比如某些推广现场照片等。

中睿百科建议,所以的税收筹划,都要从业务层面入手,而不是点对点的进行,更多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参考以下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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