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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持股真的不利吗?一定要用“公司”持股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最近有粉丝询问,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年营业收入在1000——2000万,相对比较稳定,也没有其他的投资项目,听了一些公司架构设计的课程,询问有必要为公司设计架构,将主体公司变为法人持股吗?

对公司架构进行一定的设计,的确有一定的优点,比如通过法人(公司)持股,代替自然人持股,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上层持股公司一般设计为投资公司或咨询类公司,拿到分红可以继续进行对外投资,起到一定延续提现,延迟纳税的效果。同时,对公司进行架构设计,设计家族公司层,防火墙公司层,可以有利于进行风险隔离,对外融资,扩大规模,以便日后上市。

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并未打算其他投资项目,目的就是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赚取利润,也没有上市融资的计划,或则还没达到那个经营规模。并不建议进行公司架构的设计,一层一层又一层,这样操作一是会增加人力物力成本,与增加利润相违背,二是设计不当,不但不会降低风险,反而有可能增加财税风险。

站在年营业收入几千万规模的角度,完全可以以自然人持股。风险方面,本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对于一些咨询类的公司,风险本身就比较小,业务范围也不算广,为了降低风险,自然股东可以实缴注册资本金,未来期间即使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宣布破产,该自然人股东实缴的部分也已经实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不要成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则夫妻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容易出现资产混同(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无法区分的情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为了降低日常交易收不回款项的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中添加“要求对方老板对货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术,这种操作在金融企业对外贷款时经常会被用到,日常企业也可以借鉴这种操作,来降低本企业的交易风险。同时,企业在进行新供应商的选择,以及是否向新客户提供赊销,可以先通过企查查、天眼查、裁判文书网等对客户进行一定的调查,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对于小规模的公司而言,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赚取利润是老板的目标。自然人持股,公司利润在缴纳完一道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分红,还需要缴纳一道20%的分红个税。税务成本也是企业的成本,那么出于利润的考量,企业可以考虑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业务量不大,规模较小的主体,是否可以考虑成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经营所得个税。

再比如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微企业300万标准,可以考虑根据业务,客户类型,针对市场等进行横向拆分,充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降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可以考虑供应商以及客户的特点,选择成立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本身体量就比较小,年利润也可控,自然人股东若不愿意通过分红缴纳20%的个税,完全可以通过对老板工资、年终奖金等进行涉及,合理的将公司利润以较低的税务成本拿回家。

当然老板有拿企业利润进行进一步投资的打算,或则老板有将公司做大做强,不断扩大公司规模,以便日后上市的打算,可以对公司架构进行一定的设计,来规模风险,保障权益。
(www.Ws4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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