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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确认收入?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收入分为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和在某一时间段确认收入,属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则在履约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则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段内根据完工进度等方法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在新的收入准则中,如何判断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间点履行,还是在某一时间段履行呢?

旧的收入准则中规定“风险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新收入准则规定“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控制权”强调“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而“风险报酬转移”是“控制权转移”的一个信号,或迹象,所以,控制权转移要大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范围。

对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即在某一个“点”一下就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迹象:

①企业就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强调利益)。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强调主导)。

③企业已将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用该商品。客户如果已经实物占用商品,则可能表明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这些利益。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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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控制权在某一点一下转移;而对于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控制权则时“一点一点”转移的。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①边履约边收益,即企业一边履约交付,客户一边收益。按照准则的规定,就是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不容易判断是否“边履约边收益”时,可以假定企业在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工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即通过返工测试,若做过去的工作,不需要返工重新再做,则属于“边履约边收益”。

比如企业提供保洁服务,保洁人员每擦一块地板,客户在这块地板上就取得干净的环境,若服务中断,擦过去的地板不需要再返工重擦。

②边建造边控制,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比如在客户的土地上盖房子(提供建筑服务),在客户的基建上搞研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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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可替代 合格收款权”,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可替代”体现为商品是专用的,比如客户定制的设备;“合格收款权”体现在由于客户或其他地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经完工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弥补其已经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客户定制一台专用设备,企业已经完工70%,由于市场有变,客户决定不再购买该专用设备,但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对企业已经完工的70%的成本部分和合理利润支付款项,此时就可以判断该履约义务是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若按照合同规定,客户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则不符合享受“合格收款权”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若一项履约义务,不符合以上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的3点条件之一,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控制权转移的某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新的收入准则,与原收入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大家可以研究下以下这本《新收入准则下收入业务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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