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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销售收入的确认要不要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更快速地支付其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金额,对于销售折让未确认收入时,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已经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若销售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按照期后事项处理。现金折扣,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账务上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一般是由于企业对外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企业给予客户在价格上的一定折让,通过价格上的折让来避免客户退货。

实务中,销售折让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二是销售收入已经确认,发生销售折让时,折让金额需要冲减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三是跨期了,年前对外销售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发生在年后,由于当期已经结账,销售折让金额需要按照期后事项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折让金额,考虑对所得税影响后,将“以前年度损益”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若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销售一批定制家具给A公司,合同价格为50万(不含税),增值税税额为6.5万,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价格确认销售收入以及销项税额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商品后,以不符合设计要求为由拒绝付款,经过协商后,甲公司给予A公司10%的销售折让,同时,甲公司开具了红字发票,A公司共付款50.85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发生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应收账款 5.65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50.85

贷:应收账款 50.85

现金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年第3号)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即现金折扣不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而是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年22号)(以前简称“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可变对价”的概念。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认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的,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即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合同约定现金折扣的,应按照可能发生的最高折扣来估计合同负债,折扣金额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目前,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大多已经按照新收入准则执行,但实务中,一些中小企业依然还按照原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年第3号))执行,所以,现存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举例,某公司销售一批材料,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为了加速回款,在合同中约定了“3/10,2/20,N/30”(10天内付款,现金折扣为2%,10-20天付款现金折扣为3%,超过20天,30天内付款全额)。该企业若执行了最新收入准则,账面需要确认100×3%=3万的“合同负债”,确认销售收入为100-3=97万。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若企业在第20天支付货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2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3

贷: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若该企业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当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比如客户10天内付款,财务费用为100×3%=3万:

借:财务费用 3

贷:应收账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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